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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农业大学关于在职攻读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及学位申请工作的规定(2012.6.26修定)

南京农业大学关于在职攻读专业学位

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及学位申请工作的规定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校学位委员会十届三次全会审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学位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在职攻读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及学位申请工作的有关规定。

一、总则

在职攻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及学位申请工作包括学位论文抽检、答辩资格的申请、论文评阅、答辩、学位申请及学位授予等环节。

在职攻读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及学位申请工作包括预答辩、答辩资格的申请、论文评阅、答辩、学位申请、学位授予及学位公示等环节。

在职攻读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及学位申请工作由各学院组织实施。

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负责全校在职攻读专业学位研究生论文答辩及学位申请工作的指导、监督管理与质量监控。

二、学位论文答辩及学位申请

(一)答辩资格申请

在职攻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须按计划完成本学科学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要求和必修环节,从入学时间算起学习年限满2年,经研究生管理部门审核认可,完成了学位论文,经导师和学科点点长审查同意,方可申请论文答辩。 

凡向我校申请硕士学位者,一律实行学位论文抽检制度。

在职攻读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必须按计划完成本学科学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要求和必修环节,从入学时间算起学习年限满2年,完成了学位论文,符合全国兽医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关于兽医博士专业学位论文质量要求的几点意见》的相关成果要求,经导师和学科点点长审查同意,方可申请论文答辩。

凡向我校申请博士学位者,一律由所在学院负责学位论文双盲评审。

(二)答辩的组织

在职攻读专业学位研究生论文预答辩和答辩由所在学院组织。

论文答辩申请人先在研究生答辩管理系统完成学位论文抽检,论文送审结果返回后在研究生答辩管理系统提出论文答辩申请,下载《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表》,经研究生秘书资格审查通过,并经导师、学科点点长、学院分管领导审查同意,方可正式答辩。

(三)论文评阅人与答辩委员会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与答辩委员会成员由导师按要求聘请,报学科点点长、学院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并签名,方可正式聘请,并由各学院组织实施。

被学校研究生院抽检的学位论文评阅按《南京农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抽检管理暂行办法》(校研发〔2010〕38号)实行。

硕士论文评阅人由2位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担任,其中校外相关行业实践领域专家至少1位,博士论文评阅人由3位教授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担任,其中校外相关行业实践领域专家至少2位。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名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校外相关行业实践领域专家至少1位;博士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7位教授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校外相关行业实践领域专家至少2位。指导教师不得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

不在岗(含退休返聘)人员在答辩委员会中不得超过2名,且不安排担任主席。

(四)答辩

1.答辩公告

从《硕士论文评阅书》和《博士论文评阅书》回收后,需经导师同意方可答辩。

举行论文答辩之前,研究生须到研究生院网站“论文答辩公告系统”登录,并到学院研究生管理部门领取《学位论文质量评议表》。

2.答辩程序

(1)宣读答辩委员会主席、成员及答辩秘书名单。

(2)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答辩。

(3)导师简要介绍研究生背景情况。

(4)申请人报告论文主要内容。

(5)答辩委员会主席或委托答辩秘书宣读论文评阅意见。

(6)答辩委员质疑及研究生回答所提问题。

(7)答辩委员会无记名投票,决定是否通过答辩及是否建议授予学位,并讨论答辩委员会决议。

(8)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投票结果,并宣读答辩委员会决议。

(9)研究生向答辩委员会致谢,答辩结束。

3.答辩决议

答辩委员会决议应当场审定,并由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名。主要应包括论文评语、表决结果和学位授予建议三部分,其中,论文评语应指明论文的不足之处及修改意见。决议应要求文字精练,行文流畅,表述准确,体现规范性、真实性、科学性。

三分之二及以上答辩委员会成员同意,方可建议授予硕士、博士学位。

论文答辩未通过者,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并作出决议,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一次。

4.论文定稿

实行先答辩后定稿制度。即获得答辩资格的论文,先由研究生本人根据评阅人和聘请的答辩委员人数打印相应的份数作为答辩稿,答辩通过后根据答辩委员会提出的意见修改,经导师签署意见后定稿,打印、装订规定的册数,向学校有关部门提交。

(五)学位授予

学位申请人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后,一周内向学院研究生管理部门提交相关学位申请材料。经所属学位分委员会审议,作出授予学位的建议,报校学位委员会审核通过,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颁发学位证书。其中,授予博士学位人员的姓名及其博士学位论文题目应公示三个月,如在三个月内无异议,申请人方可领取博士学位证书。

三、其他

(一)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职攻读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及学位申请工作。

(二)由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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